来源:网络整理 时间:2018-05-30 34576
由建墓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由同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筹建批准书,规划、土地等部门方可办理墓地征用有关手续;公墓完成筹建并具备对外营销条件,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逐级申报省民政厅进行验收且合格后,核发《公墓经营许可证》,当地工商、税务、物价等部门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,方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。
申报时须提交:(1)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;(2)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;(3)建立公墓的联办、合作协议或合同;(4)县级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;(5)县级国土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;(6)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;(7)县级文物部门建办墓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区域的证明;(8)属于占用林地的县级林业部门审定批准文件;(9)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;(10)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(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、县不低于1500万元);(11)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;(12)拟建公墓的地形、地理位置平面规划图;(13)其他有关材料。
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及资料提交
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报县区人民政府国土、建设部门审查和民政部门审批,并报市民政局备案。报批时,需提交(1)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;(2)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;(3)公益性墓地规划设计等其他相关材料。
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。
合法墓地必须有公墓经营许可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。合法墓地使用年限为50或7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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